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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2011-11-09

公开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一、公开学院学生要按时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并严格考勤登记。

二、考勤统计标准是:上午为4学时,下午为3学时,迟到或早退15分钟算旷课一次。

三、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应由本人事先书面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
 1、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并在请假登记表上签名;
 2、请假三天内(含三天),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请假登记表上签名;
 3、请假三天以上,由学院领导批准,再交班主任登记统计;

四、节假日期间在家时,学生因故不能回校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及时打电话向班主任口头请假,返校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若病假应提供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证明信,报相关审批人批准后,交班主任登记。

五、学生返校上课后,应及时销假,逾期不回者或不及时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六、学生课堂考勤由各班班主任负责,考勤结果每月公布一次,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考勤情况作出纪律处分。
 1、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含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29(含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39(含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49(含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5、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 一学期内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 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