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修订)
为保证36365线路检测中心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36365线路检测中心现代远程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件,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所在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所在学习中心)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须缴纳第一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按时办理缴费和完成入学手续的新生一律不上报学籍信息。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对已上报学籍信息的新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不予注册,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校(所在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按退学处理。
考勤与纪律
第四条 网络教育以在职人员的业余学习为主,但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院对学业和品行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历继续教育(业余)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凡作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由学院相关部门正式行文通知学习中心,由学习中心通知学生本人。
修业年限与费用
第八条 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实行弹性灵活的学年学分制。高中起点专科、大专起点本科,修业年限2.5—5年。
第九条 学费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以广东省物价局批文为准。
课程修读与重修
第十条 36365线路检测中心设置的现代远程学历教育课程及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教学计划,各门课程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各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和限选课。
必修课是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和专业性质而规定的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学习。
选修课是按照专业的业务范围和方向分设的若干组选修课,用以强化学生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是供学生调整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发展特点和爱好,形成特长的课程。
限选课是根据专科学生学习基础设立的课程,其中包括大学英语一、二及两门学科基础课,学生可按自身能力和水平任选两门课计算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须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各种课程类型规定的学分定出初步的学习计划和进程。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须在学院平台申请预约考试。未进行预约考试的,将不能参加考试。所选课程一经选定,不得任意改选其他课程或退选。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选择重修。重修只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进行,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试。
课程免修与免考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专指学生在本校公开学院修读过教学计划某一课程,成绩合格并且已修读课程与教学计划同一课程教学目标、内容基本相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认定后,该课程给予免修,学分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免修课程免缴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课程免考是指学生符合任一免考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认定后,给予免考。批准免考的课程给予学分承认但仍需修读并收取相应费用。
1.专科毕业于我院网络教育的专升本学生,专科阶段已修读教学计划某一课程,成绩合格并且已修读课程与教学计划同一课程教学目标、内容基本相同,可申请免考该门课程。
2.具有同层次或更高层次学历的学生,已经修读教学计划某一课程,成绩合格并且已修读课程与教学计划同一课程教学目标、内容基本相同,可申请免考该课程。
3.已具备某专业方面知识并取得相应的省级及省级以上资格证书,可申请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免考。
第十七条 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
1.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含本科);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
3.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非英语类专业学生;
4.除英语类专业考生外,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界定标准见文件《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实施细则》附件一)。
第十八条 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1.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者(含本科);
2.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
第十九条 课程免修或免考原则上应于第一学期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等申请免考的证明材料获得的日期与入学注册的日期相隔不能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读期间所申请免考课程累计不能超过20学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学位的学生不能免考全省学位英语统考及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学位专业基础课、两门学位专业主干课)。
第二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律不得申请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的免修或免考课程,注明“免修”或“免考”字样。成绩按原实际分数记录;资格证书、等级证书或成绩证明显示课程“通过”的,一律按70分记录课程成绩;因第十八条第3或4点原因考“大学英语”的,成绩记载为60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伪造证件、证书、成绩证明(单)用于办理课程免修免考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免修免考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本科生取消其学士申请资格。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的相关工作由网络教育学院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上课程考核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缺考及考核违纪的处理办法:
1.学生已经预约课程考试但未参加者,按缺考计;
2.学生考核违纪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成绩。已评阅的试卷由网络教育学院(学习中心)统一保存,保存期为五年。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应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成绩查询书面申请。
转专业与转学习中心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和学习中心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习中心)。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学生应于入学一年内提出转专业(转学习中心)申请,并且只允许转一次专业(转学习中心)。转专业(转学习中心)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不变。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并修完新专业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转专业前已获得的有关课程的学分,若符合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审核通过后可承认有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习中心)时,须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转专业(转学习中心)书面申请,所在学习中心签字同意后代替学生在学院平台提出转专业(转学习中心)申请,转入学习中心签字同意并在平台点击接收,交学院审核。
学籍处理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需提交相关服役书面材料和申请,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时间。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3.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4.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被处理开除学籍者,应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已交学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华南理工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有至少一门不及格),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准予结业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通过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已达到最长修读年限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修读课程累计达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而中途退学者(被处理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如有遗失不再补发。若确实需要,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后,可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遵照《华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有异议,可按照申诉程序向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属36365线路检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