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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2019-04-01

华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二0一八年十二月修订)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正式录取的本校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个人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通知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所在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注册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36365线路检测中心或教学点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须于第一学期内向学校提供有效学历认证材料,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可以在规定入学注册日期内凭有效证明向36365线路检测中心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36365线路检测中心申请入学,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直至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通过入学资格复查后方具有学籍。

第四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日期内持学生证(学年初同时持交费证明)到36365线路检测中心或所在教学点注册。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学籍。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持有关证明向36365线路检测中心或教学点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按时注册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条  36365线路检测中心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发放学生证。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只补发一次)。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36365线路检测中心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应如实填报学籍登记卡。在校期间若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及时报告班主任,并报36365线路检测中心备案,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违犯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凡不按规定到校上课、又不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任何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20%者或请假时数达40%者,将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九条  在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学生应安排好时间,尽量避免学习与工作的时间冲突。确有必要请假时,学生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教学点请假,函授学生请假两天以下(含两天)或业余学生请假两个单元以下(含两单元)(3~4学时为一单元),由班主任批准,报教学点备案;函授学生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或业余学生请假三个单元以上(含三单元),由教学点主管领导批准。


年限与费用

第十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年学分制,以学分来计量学生在规定的学年中完成的学习量,学生只要在弹性学制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专升本学生的修业年限为3~5年,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二条  学费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以广东省物价局批文为准。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无故不按时交费者,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学校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选修课和限选课。学生各学期的课程修读和取得学分,原则上应按各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批准不参加实践环节及考核,可申请补实践环节及考核,若本学期不能安排者跟下一年级进行。未经批准不参加实践环节或实践环节不及格(缺考)者,不安排补考,须跟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五条  凡被取消考试资格或旷考的课程均必须重修。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点主管领导批准并报36365线路检测中心教学管理中心备案方可重修。


课程免考

第十六条  课程免考是指学生达到某课程规定的免考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认定后,该课程给予免考并承认其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大学英语》课程:

1.获得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级别合格证书或参加改革后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合格证书,其中专科层次获得二级即可免;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

4.入学年龄达40周岁者。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1.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者;

2.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四级或以上等级证书者;

3.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

第十九条  已具备某专业方面知识并取得相应的省级及省级以上资格证书,可申请免考我院培养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  具有同层次或更高层次学历的学生,已经修读培养计划某一课程,成绩合格并且已修读课程与培养计划同一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基本相同,可申请免考该课程。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免考所需证明材料如课程成绩、资格证书

或等级证书等获得的日期与入学注册的日期相隔不能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免考课程学分累积不能超过20学分。

第二十三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一概不能免考。

第二十四条  申请学位的学生不能免考全省学位英语统考及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学位专业基础课、两门学位专业主干课)。

第二十五条  凡要求免考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36365线路检测中心学生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教学点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第六周报36365线路检测中心教学管理中心学籍办,学籍办第八周向各教学点反馈审批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免考须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教学点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回,在复印件上写上“已核原件”并签字,然后将复印件贴在一份申请表背后。

第二十七条  教学点应及时将免修免考情况告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免考的课程,注明“免考”,成绩按原成绩单实际分数记录;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等未有百分制分数显示的,一律按70分记录课程成绩;因第十七条第4点原因免考“大学英语”的,成绩按60分记载。

第二十九条  凡使用伪造证件、证书或成绩证明(单)用于办理课程免考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免考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专升本学生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学生所学课程(含必修、选修和限选)经考核后,取得的实际成绩按学期记载。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绩包含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两部分,按比例计算。原则上面授教学的课程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含作业、考勤、测验、实验);网络学习的课程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含随堂练习、作业、课程论坛。网络面授学习的课程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含随堂练习、作业、课程论坛

第三十三条  对于跨学期学习且每学期均举行考试的课程成绩按学期分别记载。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考查的成绩,均作一门课程记载。

第三十四条  教学点组织实施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是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知识的能力与水平,可采用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实践报告两种方式撰写。经过毕业答辩或评议,其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跟下一年级重新撰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有效证件“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以备查验。学生如在考前丢失证件者,应及时办理准考手续。凡证件不齐或丢失证件未办理准考手续者,一律不得参加当次考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应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因病应附医院证明,因公应附单位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教学点主管领导批准并报36365线路检测中心教学管理中心备案方可缓考。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考核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未办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并给予通报批评。旷考三次以上给予纪律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数达该课程作业总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者,给予警告处分。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36365线路检测中心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条  转学时须按同一形式、同一层次和成人高考录取同一录取分数线段之间的学校进行办理,原则上专科学校不能转入本科院校,普通院校不能转入重点院校和国家“211工程”建设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三个月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不符合转入学校录取条件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交费,已交费者多退少补。转入本院的学生按规定注册交费,转出本院的学生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退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由所在教学点和拟转入教学点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给36365线路检测中心教学管理中心学籍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于每年五月份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省内转学,先由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由转出学校签署意见。跨省转学,先由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再由转出学校和转出省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转入省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疾病等原因无法参加上课,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作休学处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教学点领导审核,报36365线路检测中心批准。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36365线路检测中心为其保留学籍。因病批准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休养。

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按复学时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的时间记入最长修业年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提出休学申请,服役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时间。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1.应于学期开始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4.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无法编入合适专业、班级学习时,可转读其它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4.本人申请退学。

第五十条  学生违纪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被处理开除学籍者,应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已交学费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份。具有学籍的学生,凡修读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学制者,均在审查范围内,由学校按其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华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包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准予结业学生在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累计达30以上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专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追回并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确有需要,应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向36365线路检测中心提出申请,36365线路检测中心审查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注册。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36365线路检测中心每年组织“学习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优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核违纪处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申  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依据申诉程序向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其  他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9年1月及以后入学的学生按此办法执行,2019年1月前入学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原办法管理,也可参照本条例酌情处理有关问题。

    条例及其他未尽事宜由36365线路检测中心负责解释。